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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 2012-5-23 10:10:24
名称: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 2012-03-22
实施日期: 2012-09-01 
颁布单位: 市教育局
文号: 杭教法规〔2012〕3号
正文:杭府法审告[2012]9号
杭州教育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教法规〔2012〕3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直属学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及教育行政管理,落实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局制定了《杭州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保障学校自主管理权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规范教育行政管理,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导杭州市中小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备案工作。 
    市、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依法治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依据本办法指导学校章程制订,开展学校章程备案审查工作,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章程是指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与持续发展,就学校重大的基本问题作出全面、原则性规定的纲领性文件。 
    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校内各项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开展社会活动。 
    第四条 制定学校章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权限法定,程序规范,于法有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体现并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及教育规划纲要。
(二)基础性原则。对学校重大、基本问题做出全面、原则规定,纲举目张,统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三)发展性原则。将校情与发展愿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坚持适用、实效与前瞻,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留有空间。
(四)人本性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核心价值引领,凝聚共同愿景,促进校、师、生三重价值的共同实现。
(五)特色性原则。提炼学校文化精神,凸显学校文化品牌,反映学校文脉、发展定位与办学特色。 
    第五条 学校章程根据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用序号,另起一行表述;项的序号用(一)、(二)、(三)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六条 学校章程原则上包括下列事项:
(一)校名、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机构性质、学制和办学规模、隶属关系;
(三)办学宗旨与任务、培养目标、发展定位和学校特色;
(四)学校校徽、校歌、校训、纪念日等学校标志物;
(五)学校内部的组织架构、机构职责、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六)教育教学活动基本准则;
(七)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八)学校与家长、社区的关系;
(九)章程的起草、审议、修改、解释、公布程序;
(十)其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学校章程应当明确学校日常运行与管理所需基本制度和制定程序。基本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教育教学、科研、财务、校产管理、后勤服务、教师聘用(任)、考核与培训、学生管理与考核、社团等。 
    第八条 学校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职责、议事原则等内容;明确学校内部各类机构、学术科研组织的工作职能、管理与运行机制。 
    学校章程应当依法明确学校内部行政、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统称教代会)三个系统以及其他群众组织的关系、职能、管理与运行机制,维护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学校章程应当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符合法治原则的校内救济制度,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章程的制订与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章程。学校开办后,应当在校长领导下组成包含管理层、教师等各方代表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在多方收集资料、深入学习调研的基础上,拟制章程草案初稿,经广泛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完成学校章程草案。必要时应征求所在社区及学生、家长和校友代表的意见。 
    学校章程起草应当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措词准确。 
    第十二条 学校在章程制订或修订过程中可以聘请教育管理、法律专家进行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 学校章程草案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应当就起草过程与主要问题,向教代会作出说明。 
    教代会对章程草案审议后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四条 学校章程草案经专家论证和教代会审议后,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应当将章程草案及起草说明(包括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等),提交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审定。 
    第十五条 经审定的学校章程,由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申请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备案申请书及送审登记表;
(二)章程文本及起草说明(随附电子文本);
(三)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审议、分歧协调、审定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起草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起草情况、主要内容说明、有关征求意见及协调情况、专家论证情况、教代会审议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对学校章程的备案审查,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受理,并组织学校章程审查工作小组予以审查。 
    市、县(区、市)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成立由相关职能机构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学校章程审查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学校章程报审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提交学校章程审查工作小组审查。 
    初审发现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学校予以补充,逾期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提交学校章程审查工作小组审查。 
    第十八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校章程备案审查工作。 
    学校章程备案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赴学校实地调研评估。 
    学校章程审查工作小组分别按以下情形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一)学校章程制订符合法定职权范围,程序规范,结构完整,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的,同意备案;
(二)学校章程制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章程内容超越学校法定职权范围;
2.章程制定程序不规范;
3.章程结构不完整;
4. 章程内容有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九条 对同意备案的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备案审查意见书,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对不予备案的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并提供行政指导:
(一)章程内容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结构不完整,或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通知报送学校予以改正;
(二)制订程序不规范的,退回报送学校按必要程序重新制订。 
    章程修改后,学校应当重新按程序报送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已经备案的学校章程正式文本在学校网站及校园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决策机构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依制订程序进行审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章程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章程是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机构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实施监督、评估或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校长每年度向教代会提交依学校章程履职报告,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章程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纳入学校发展性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纳入对校长实施绩效评估、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学校办学、管理及其社会活动中有违反章程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章程管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 
    各区、县(市)公办幼儿园章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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